长春工业大学教师发展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

发布日期:2018-09-29    浏览次数:

长春工业大学教师发展工作指导委员会

工作条例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吉林省《教育事业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》和《中共吉林省委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》精神,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教学、科研能力和水平,学校决定成立教师发展工作指导委员会(以下简称教发委)。为确保教发委充分明确其职责范围,发挥其职能作用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学校教发委是对学校教师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、咨询、指导、评估、服务的专家组织。

第三条学校教发委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工作重点是促进学校教师专业发展,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整体水平,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,增强学校整体办学实力。

第二章 组织

第四条学校教发委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、经验丰富、责任心强,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。

第五条学校教发委实行委员席位制,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,秘书1人。学校教发委下设办公室,挂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,负责落实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教发委决议,负责学校教发委的日常工作。

第三章职责

第六条 学校教发委应结合学校实际,紧紧围绕教师专业发展开展工作。从教育思想、教学理念、教学方式、教学实践等方面加强研究,指导和促进教师加强学习,规范师德,自主发展,逐步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自身修养。

第七条学校教发委的工作职能:

(一)教发委应对教师教学发展管理制度提供指导,对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,指导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更好地开展工作。

(二)教发委应对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意见,同时协助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聘请国内外专家、教学名师开展专题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。

(三)教发委应对教师的教学能力、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做出科学评价,促进教师专业发展。

(四)教发委应了解教师教学发展的前沿课题,关注教师教学发展的最新信息和研究成果,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教师教学发展中心,并指导其将上述研究成果应用到教师的培养、培训工作中。

(五)应当由学校教发委履行的其他职能。

第四章工作制度

第八条学校教发委每学年召开1-2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,讨论学校教师发展工作的重要问题。教发委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,处理有关事务。

第九条学校教发委召集的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(含三分之二)委员出席。如有议决事项的会议,须有教发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表决结果当场宣布。

第五章附 则

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十一条本条例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。

上一条:长春工业大学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实施方案